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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原告为争祖屋权属 与七旬老人对簿公堂
所属区域:福建省 新闻类别: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08-9-16 人气指数:

2008年09月16日 09:27         来源:厦门日报  编辑: 
  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 实习生 廖珊珊 通讯员 小容)老屋到底是谁的祖上遗产?十个远房亲戚把一位73岁老人推上被告席。原被告双方分别都请来三个证人到法庭上为自己作证。

  今年九旬高龄的老人郭婷和孩子等9位亲人起诉说,其已故丈夫罗铤遗留的一处房产——位于湖里区后坑的老房子(地籍号16648),占地面积为0.172亩,被亲戚老陈从上个世纪30年代一直借住至今,他们曾多次讨还,老陈均不愿归还。

  法庭上,老陈则坚持说,其居住的老房子,是自己祖上的遗产,而且地籍号为16646号,与郭婷等人所主张的16648号房产没有任何关系。

  这个村的三位老居民出庭为十位原告证明,老陈现在居住的房子,是他上个世纪30年代跟随母亲投靠亲戚罗铤搬进去居住的。老陈的母亲与罗铤是堂兄妹,而老陈祖上并非居住在这个村子里,因此这个老屋根本就不可能是其祖上遗产。

  为证明这间祖屋地籍号到底是16648号还是16646号,还给真正的户主一个满意的答复。湖里区法院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测绘处调取厦门市禾山区的户地原图,证明了该处房屋与户地原图中地籍号为16648的方位是一致的,业主为罗铤,而与老陈主张的16646号相差甚远。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73岁陈氏老人为了证明其房屋所有权,还让三名证人证明其自上世纪30年代居住老屋至今。而其之所以居住该房,是因其外婆居住该房,据此,也可说明其祖上并非居住在该村。

  由此可见,仅依据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老屋的所有权归属老陈的结论。相反,原告所提供的“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284幅”档案是由厦门市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具有较为可靠的证明力,在房屋所有权证缺失的情况下,其可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据。因此,对其证明力在本案中法院应予确认,老屋产权应认定为归属十原告共同所有。

  此外,结合三位同村证人均出生在上世纪30年代的后坑村,对老屋的情况较为熟知,各证人关于该老屋居住人员变迁的说法相互吻合。据此可以认定,老陈自上世纪30年代一直借住在这里的老屋。

  前些日子,一审湖里区法院判处老陈应将湖里区后坑上湖社的老屋交还给郭婷等人。

  由于老陈不服一审判决,目前二审还在审理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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